索 引 号: | 740171614/2024-03458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发布机构: |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7-1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安国市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安国市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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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国市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国市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审查修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安国市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农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21〕24号)中“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要求,对我市宅基地改革管理进行了细化的要求,制定了《安国市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填补了我市在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领域的制度空白,为规范宅基地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二、《指导意见》分为十二条 第一条为指导思想,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第二条为基本原则,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部门审核、村级主体”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 第三条为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建房查处等管理制度,规范宅基地用地标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具体负责分工已细化。 第四条为规范管理,一是分类加强用地建房管理,对城镇开发边界已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村庄和暂时未纳入近期改造计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细化;二是指导做好农村住房设计,按照安住建办[2022]191号文规定,对农村住房设计做了进一步要求;三是规范施工管理,相关部门要保障房屋建设质量安全。 第五条是规范宅基地申请,明确了申请条件、宅基地面积标准及住房设计、申请程序、申报材料的要求。 第六条为规范宅基地审批,明确了审批程序,并规定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细化了分户标准,严格要求了乡村规划许可要求。 第七条为宅基地收回标准,细化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第八条为审批手续延期的要求,规定批准书等相关手续有效期为2年,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等系列要求。第九条为盘活利用,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农宅盘活。 第十条为加强执法,涉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违法案件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为调处纠纷,规定了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为保障措施,成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及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要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服务大局,相互配合,主动入位,统筹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 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治出现工作“断层”“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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