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
发布机构:安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22-0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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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条件 1.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必要性论证,确保无其他可替代工程方案。必须进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危害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3.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必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函; 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3.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措施设计 5.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6.征求意见文件;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市文广旅局窗口 联系电话:0312-3552375 办理情况:该事项暂未发生过办理。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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