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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dsanguo/2024-00977主题分类:电子政务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09-20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9-20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安政规﹝2024﹞3号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保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要求等有关规定,经过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国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安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安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附件1

 

安国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安国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

1.将“一、参保补贴范围和对象……被征地后完全失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修改为“一、参保补贴范围和对象……被征地后完全失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

2.将“四、参保补贴方式(五)……实际缴费年限已超过应补贴年限的,不再建立个人补贴帐户。”修改为“四、参保补贴方式(五)……实际缴费年限已超过应补贴年限的,不再建立个人补贴账户。”

3.将“四、参保补贴方式(六)……由经办机构填制《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帐户注销审批表》,……”修改为“四、参保补贴方式(六)……由经办机构填制《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注销审批表》(附件4),……”。

4.将“四、参保补贴方式(七)已建立参加补贴账户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五)……”修改为“四、参保补贴方式(七)已建立参加补贴账户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件5)……”。

5.将“六、申报程序  村委会准确界定参保补贴范围,完全失地的,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 附表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填写《安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村委会根据《安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证、……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汇总后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表三)……”修改为“六、申报程序  村委会准确界定参保补贴范围,完全失地的,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附件1)……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附件2)。村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附件2),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证、……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汇总后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表3)……”。

6.将“九、附则(一)本试点实施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或另行研究确定”。修改为“九、附则(一)本试点实施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二)……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安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或另行研究确定。”

二、《安国市乡村公益岗管理办法》文件

1.将“第八条 ……对于乡村公益性岗位三年期满后,……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在受理岗位申请。”修改为“第八条 ……对于乡村公益性岗位三年期满后,……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岗位申请。”2.将“第九条……(三)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一般应在签订协议一个月内组织,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一律取消乡村公益岗。培训地点可根据上岗人员情况选择在乡镇或者市内。”修改为“第九条……(三)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一般应在签订协议一个月内组织,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一律取消其乡村公益岗位资格,解除劳务协议。培训地点可根据上岗人员情况选择在乡镇或者市内。”

3.将“第九条……(四)按照‘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要求,各乡镇(街道)、相关村负责安排乡村公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及日常管理,按照岗位要求,建立考勤、考核制度,……”修改为“第九条……(四)按照‘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要求,各乡镇(街道)、相关村负责安排乡村公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任务,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岗位要求,建立考勤、考核制度,……”。

4.将“第十条 乡村公益岗补贴资金申领程序:……乡镇(街道)每季度将《乡村公益岗认定表》(详见附件4)报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核实无误后报人社局审定并公示后,拨付岗位补贴资金。……”修改为“第十条 乡村公益岗补贴资金申领程序:……乡镇(街道)每季度将《乡村公益岗补贴认定表》(详见附件4)报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核实无误后报人社局审定并公示后,拨付岗位补贴资金。……”。

5.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修改为“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安国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负责解释。……”。

三、《安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文件

1.将“认定条件……(三)办园行为。举办者办学理念端正,无违规办园行为。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办园行为规范,无乱收费行为,申报前一年内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修改为“认定条件 ……(三)办园行为。举办者办学理念端正,无违规办园行为。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行为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2.将“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二)组织认定。
教体局成立专门评估组每年5月底
前对申报的民办园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书面审核,……”修改为“三、申报及认定程序(二)组织认定。教体局成立专门评估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园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书面审核,……”。

3.将“本办法由安国市教体局、安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修改为“本办法由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安国市中医药文化产业园(祁州上康谷)招商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1.将“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医药康养旅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招商办法。”修改为“为推进我市中医药康养旅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水、电、路、讯等配套设施完善。”修改为“第二条……水、电、路、通讯等配套设施完善。”

3.将第三条招商入驻项目内容删除。

4.将“第五条 (四)项目符合有关法规及园区规章制度,严禁在房屋内进行违法

违规活动”修改为“第五条 (四)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园区规章制度,严禁在房屋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5.将“第十条 (四)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有关部门监管。”修改为“第十条(四)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服从有关部门监管。”

6.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国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删除。                                                        

7.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修改为“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五、《安国市涉药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文件

1.将“为维护安国市药品市场安全稳定,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违法和犯罪行为,提高群众监督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安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列为第一条,原第一条调整为第二条。                         

2.将原文“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制假、售假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删除该条。3.将“第四条 (三)举报内容经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修改为:“第四条 (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将“第六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有立案价值。”修改为“第六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二)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有立案价值。”

    5.将“第七条 每起案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且不享受重复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500—2000元奖励。”修改为“第七条  每起案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且不享受重复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500—2000元奖励。”

  6.将第十三条进行删除。

7.将“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一年,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修改为“本规定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六、《安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文件

1.将“第十二条  流转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一)提出申请。出让(受让)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出让(受让)申请书;

2. 标的权属证明;

3. 出让(受让)申请人身份证明;

4. 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三)发布信息。审核通过后,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征集意向受让(出让)人。

(四)确定意向受让(出让)人。对流转交易项目有交易意向的,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对意向受让(出让)人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为意向受让(出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出让)人。

意向受让(出让)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书;

2. 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4. 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出让)人的,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出让)人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等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网络竞价通过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现场竞价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方案向社会公告。”修改为“第十二条  流转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提出申请。出让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出让申请书;

2. 标的权属证明;

3. 出让申请人身份证明;

4. 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三)发布信息。审核通过后,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征集意向受让人。

(四)确定意向受让人。对流转交易项目有交易意向的,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对意向受让人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为意向受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人。

意向受让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意向受让申请书;

2. 意向受让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4. 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受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人的,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等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拟受让未在河北省产权交易平台登记的农村集体资产的,参照上述意向受让人提交需要资料。

网络竞价通过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现场竞价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方案向社会公告。”

七、《安国市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置机动车违法停车严格管理路段的通知》文件原文段末增加“本通知自2022年5月1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安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重大项目建设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发〔2017〕6号)

二、《安国市关于明星企业的奖励办法》(安字〔2019〕34号)

三、《安国市关于优胜企业(项目)的奖补办法》(安字〔2019〕35号)

四、《安国市农村“气代煤”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村燃气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安政办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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