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dsanguo/2025-00983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发布机构: | 安国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10-1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国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国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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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安国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安国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应坚持“产生者付费、激 第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 第六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政策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履行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计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3元/户·月,办理临时户口的2元/户·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 (三)由经营者交纳: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2.1元/床·月,不足五张床的按员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1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3.5元/摊·月,早市、夜市等临时摊位1元/摊·日,沿街常设摊点20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计收标准:0.6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计收标准:0.5元/座·月,货运车辆按吨位计算,计收标准:2元/吨·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14元/户·月 50-5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2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1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21元/户·月 50-1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100-10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4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35元计收。 第三章 征收与使用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并推送至税务部门,由市税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入库。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鼓励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受托代收单位根据委托代收代缴协议或委托书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对受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3%的代收手续费。 第十二条 结合我市实际,按年度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受托代收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代收单位手续费从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国市发展和改革局、安国市财政局、安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国市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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