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800593/2024-01375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督 | 发布机构: |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0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发布机构: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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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安国市大伟饭店销售的姜,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11日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国市大伟饭店销售的姜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安国市大伟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单位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产生不良食品安全后果,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在案发后正确认识违法行为,积极提供供货商来源及进货单据(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案件查处,认真排查原因,积极消除不良后果,并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书,且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不予行政处罚。 (安市监不罚【2024】3号)。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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