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40171614/2025-03467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发布机构: |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2-0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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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规〔2025〕1号
安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 知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按照《保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保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过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国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安国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安国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
附件1
安国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安国市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文件 (一)将“五、规范宅基地申请(一)申请条件下的第3项“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者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本村内没有宅基地需要新建住宅的(落户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时需提供原村委会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修改为:“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者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本村内没有宅基地需要新建住宅的。” (二)将“五、规范宅基地申请(一)申请条件下的第5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删除。 (三)将“五、规范宅基地申请(一)申请条件下6已单独立户取得新户口本,确有使用宅基地要求的;”删除。 (四)将“五、规范宅基地申请(一)申请条件下的第7项“现有住房属危房或旧房确需建造的,或者属于新建、改扩建、翻建等情形的”删除。 (五)将“五、规范宅基地申请(三)申请程序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改为“五、规范宅基地申请(三)申请程序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落户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时需提供原村委会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 (六)将“五、规范宅基地申请(三)申请程序2.公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时间为7 个自然日。”修改为:“五、规范宅基地申请(三)申请程序2.公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将“五、规范宅基地申请(四)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少出示其中一个原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级组织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6.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建房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修改为: “五、规范宅基地申请(四)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少出示其中一个原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级组织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6.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建房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7.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原文段末增加: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安国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安国市中医药文化产业园(祁州上康谷)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字〔2022〕63号) 二、安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安烟专〔2023〕6号)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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